中国探险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探险行业的发展,规范中国探险协会(以下简称“中探协”)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与《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中探协团体标准组织机构与职责,团体标准的提案、立项、起草、意见征求、审查、报批、发布实施、复审、修订等工作要求,以及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中探协负责建立团体标准的管理制度及监督实施,负责团体标准的批准和发布。

    第四条  中探协标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探协标准办)负责团体标准管理制度的具体编制、实施,以及团体标准立项、起草、审查、报批、发布、复审、修订等标准研制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探协或标准项目的牵头单位(原则为标准项目的主要提出单位)负责组织成立标准编制组(以下简称编制组),承担标准的具体研制任务。

(一)编制组负责具体标准项目的研制计划并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完成标准的研制,相关工作接受中探协标准办的监督。

(二)编制组的组成人员应满足下列条件:

1.在探险等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熟悉和热爱标准化工作;

3.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好的文字水平和外语水平。

 

第三章  提案及立项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根据实际需求向中探协标准办提出标准提案及立项申请,并提交《中国探险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

    第七条 申请立项的标准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做好标准编制的前期工作。

    (二)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先进性,具备实施应用条件。

    (三)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员已落实。

    (四)经费已落实。

    第八条 中探协标准办组织对制(修)订项目的论证、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申请者下达团体标准立项文件,发放标准计划编号,并在全体成员范围内通报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第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应由编制组向中探协标准办提出调整申请,按相关立项程序办理。

 

第四章  起草、审查和报批


    第十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格式应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标准技术内容应经过编制组的讨论和完善,形成拟用于征求意见的团体标准草案。编写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否则视为立项单位放弃该项目。

    第十一条 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之后,编制组应面向涉及本标准的生产、消费、管理和研究等领域的相关企业和专家征求意见,同时可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为30天。

    第十二条  编制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提请审查。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的审查由中探协标准办组织进行,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团体标准具体起草人不能参加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会议审查,应在会议前一个月内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相关文件提交给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会议审查时,应记录“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专家名单。表决时,出席会议的专家代表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五条 函审时,应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一个月将函审通知和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送审稿函审单”提交给相关单位和人员。有效回函中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六条 会议审查或函审没有通过者,编制组应对送审稿进行修改;修改后,重新提请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者,撤消该项目。

    第十七条 标准编制组应根据审查结论提出团体标准报批稿,报中探协审批。报送的材料有:

    (一)中探协团体标准报批单。

    (二)中探协团体标准报批稿。

    (三)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中探协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及送审稿投票单(函审仅需报送函审结论表)。

    (五)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六)如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团体标准,应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印件)和译文。

    以上材料须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上报。

   

第五章  批准、发布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报批稿由中探协审批后,统一发布。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的代号(T/)、团体代号(ZGTX)、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组成,示例如下:T/ZGTX X-20XX(顺序号从1开始依次排序)。

 

第六章  公示和出版


    第二十条 中探协团体标准由中探协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或出版发行,并组织宣传、贯彻与培训,推动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中探协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所有报批材料,由中探协标准办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七章 复审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中探协团体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中探协标准办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三条  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并填写中探协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二十四条  中探协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不变,重新出版时可在原编号下面加上“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原来的年代号改为修订通过时的年代号。

    (三)废止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废止的标准号不再使用。

 

第八章 知识产权


    第二十五条 所有由中探协归口并发布的团体标准(纸质文件、电子版、影印版等)的版权全部归中探协所有。联合发布标准的版权由中探协作为代理,通过所签署的协议予以明确,享有相关权利,权益归双方所有。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起草单位应尽所知予以说明,不得隐瞒。同时,专利所有权人应做出公平、合理(免费或收取合理许可费)、无歧视的条件下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本团体标准时实施专利的书面声明。不做声明的,中探协将有权暂停或终止该标准的发布或实施。中探协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探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探险协会

                                            2022年9月22日


附件1:中探协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docx

附件3:中探协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意见表馈表.docx

附件4:中探协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docx

附件2:中探协团体标准编制说明.docx

附件5:中探协团体标准送审稿投票单.docx

附件6:中探协团体标准审查会会议纪要.docx

附件7:中探协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docx

附件8:中探协团体标准审查会意见汇总表.docx

附件9:中探协团体标准报批单.docx

附件10:中探协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单.docx

 


上一篇 下一篇